广西肥料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发表时间:2021-05-06 09:55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,加强企业科技研发投入,加快我区肥料新产品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,争强我区肥料企业的市场竞争力,根据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笫二条 凡在广西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的协会会员(或在广西境外生产,在广西设有销售点的境外协会会员),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正常生产、经营壹年以上的单位会员,均可申请广西肥料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。本协会不接受非会员单位的重点推广产品认定。 第三条 本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,仅对单个新产品、单个相关联的系列产品、新技术应用于单个产品或相关联的系列产品进行认定。采用“一产品(或一系列产品)一认定”的方法,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,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。 第四条 根据肥料行业新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和周期,设定本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,过期后自动作废;认定实行动态管理,每年需进行一次现场或市场年度监督检查,未通过现场或市场年度监督检查的协会将取消证书。认定过程协会将收取一定评审费用,用于认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合法费用。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本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: (一)属于本协会会员单位; (二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成立运行1年以上; (三)产品已取得《肥料登记证》并已生产的产品; (四)产品本身或者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具有显著的特征和技术进步,或能带来突出的使用效果;产品创新性强,技术含量高,在本行业和领域有良好的带动示范作用; (五)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,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; (六)产品质量稳定可靠,通过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; (七)产品及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明晰,无产权纠纷。 第六条 本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: (一)优先支持就新产品、新技术制定针对性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程的产品; (二)优先支持新产品或新技术符合国家和广西产业政策,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的产品; 优先支持拥有知识产权、获得科技奖项的产品。 笫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认定资格: 1、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和过期的,肥料登记证未办理或失效的; 2、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; 3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; 4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行政规章,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。 第三章 认定机构、程序和时效 第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制订重点推广产品认定办法和评定标准,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认定,负责本协会推广产品的日常维护和监督。 第九条 本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的评审过程,将邀请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联合评审。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独立的认定证书,并在其官网上可查询相关企业证书信息。 第十条 会员单位自愿申请,协会全年受理;会员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协会秘书处,并缴纳评审费用;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,进行申报材料初审,初审合格后(初审不合格的,通知补充资料),由秘书处组织内部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认证机构,组成联合认定小组进行评审;认定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。 第十一条 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,15个工作日内,协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,核实产品生产的真实性或所使用技术的真实性。现场检查属实的,则现场抽取产品,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,并出具检验报告。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合格,样品检测达到相关标准,资料齐全的申请,由秘书处组织召开重点推广产品认定会议,认定符合要求的,在10个工作日内,由广西肥料协会统一制作证书和发放。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该申请人。提交申请资料到整个评审流程结束,2个月内办结(资料不合格、样品检测不合格等情况除外)。 第四章 公告和宣传 第十三条 获得广西肥料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,由广西肥料协会按照评审年度统一向社会公告。在申请单位自愿的基础上,由广西肥料协会组织在当地报刊、杂志、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。 第十四条 获得广西肥料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,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宣传资料、宣传彩页、企业推介、产品推介、招投标等活动中;协会有权对其证书的使用范围、产品质量、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。 第十五条 本协会以广西肥料协会重点推广产品为主要内容,设计商标并申请商标注册,向社会公布。商标的使用参照《商标法》执行。 第十六条 未经本办法认定的产品种类、品种,不得擅自使用本协会证书或商标。证书有效期已过或失效,不能再使用其证书或商标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协会有权对认定的重点推广产品的生产、证书和商标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监督内容如下: (一)对重点推广产品证书、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; (二)每年对本协会认证证书范围内的产品进行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查; (三)对重点推广产品生产基地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。 第十八条 本协会对获得认定的产品进行质量跟踪,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有关的投诉、申诉等工作。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冒用、转让重点推广产品认定证书和商标。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,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向本协会办理变更手续: (一)获证单位法人发生变更的; (二)重点推广产品生产单位名称、地址发生变更的; (三)产品商标发生变更的。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兼并、重组、分立等情况的,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认定。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广西肥料协会取消证书及商标使用权,并向社会公告,且相关企业所生产的其它产品两年内不得申报。 1、认定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,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; 2、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; 3、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; 4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; 5、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; 6、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; 7、失去本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; 8、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。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重点推广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本协会予以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撤销其重点推广产品认定证书及商标使用权: (一)获证产品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内容(政策变化、产权纠纷等),不能持续符合重点推广产品标准的; (二)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; (三)获证单位或者法人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; (四)擅自扩大重点推广产品种类、品种标志使用范围的。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、冒用重点推广产品认定证书、商标等违法行为,上报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员单位需每年按时交纳会费,以维持会员单位重点推广产品认定的有效性,如未及时缴纳会费或会员退会,由广西肥料协会取消其证书及商标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。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生产和销售的所有认定产品必需质量合格且合法合规,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,由企业自行承担,与本协会及本认证活动无关,本协会认证评审过程仅对抽取的样品批次负责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生效和实施。本办法如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,参照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执行。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认证评审过程,除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外,双方还需签订认定评审合同,规范双方认定工作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肥料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(广西肥料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认定评价书示例) 附件1:广西肥料协会重点推广产品评价申请书 广西肥料协会 2020年12月19日 |